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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事务所,其性质为内部中介组织,不能代替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事务所应与内部审计机构分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助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
  (三)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境内、外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五)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各种学会、协会;
  (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
  (八)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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