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安置富余人员能力。
1、企业要把发展多种经营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减人提效的战略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适当的内部政策,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并从人才、技术、资金、装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要选择一批投资少、见效快、有发展前途、有安置能力、有效益的项目。坚持安置和效益并重的原则,从立项、选址、设计、建设、投产到经营管理都要建立起风险责任机制。
3、企业要因地制宜,利用周围土地、山林等资源,发展第一产业,“以工务农”、“以工务牧”;利用煤炭优势发展煤化工、兴办电厂并开发高耗电产品以及延伸项目;既要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安置富余人员能力;也要注意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项目,走集约型发展多种经营的路子。
4、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职工集资、内部持股、盘活存量资本、银行贷款、联合开发等渠道筹集资金,开发项目,安置人员。
(六)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1、对富余人员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偿,回农村务农的还可以给予一次性回乡补助金,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企业应制定鼓励政策,鼓励富余人员到企业所属的集体、联营、合资、股份制、个人承包等单位工作,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安排富余人员承包农田,荒山等工作,承包期间应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并在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组织富余人员到外企业或异地输出劳务、承包工程的,工资分配应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并对其家属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照顾,解除其后顾之忧。
4、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富余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经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对其中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工龄连续计算,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衰老报废矿井的富余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可以办理提前退养手续,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费用由企业负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高产高效矿井。
1、企业要结合减人提效规划,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职工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考核,并相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到“九五”期末企业要有80%以上的技术工人取得与本人工资等级相符合的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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