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部银行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存、贷款均计算利息。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开户单位不得透支,存款不足时,应办理贷款手续,补足存款后,才能支款。
4、内部银行应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到期贷款应及时扣回。
5、核算点之间不得拖欠资金,避免出现内部“三角债”。
6、月末核算点一律不得出现未达帐项,收、付、余各项均应与内部银行核对一致。
为适应三条线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各矿(厂)可根据实际,制订和完善内部银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成本费用、收入和损益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 成本和费用核算要求
实施三条线分别核算后,各核算点必须完整的核算成本费用,要严格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费用列支渠道,严格费用列支和提取标准。原在制造费用核算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仍在制造费用核算,不得改列管理费用;成本项目的设置,仍按煤炭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1、材料费:
内部核算点之间的经济往来变为买卖关系后,各核算点消耗的材料按内部价格,通过内部银行结算,根据内部银行结算单和内部发票,视材料购消量大小逐笔或分期汇总结算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
借:基本生产
辅助生产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其他业务支出
产品销售费用
应付福利费
营业外支出
贷:内部银行存款
为保证材料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各核算点月未已购未耗材料,必须办理“假退料”:
借:原材料
辅助材料
贷:基本生产等科目
下月初用红字将原分录冲回。
2、工资:
各核算点按劳资部门下达的指标,分月提取包干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借:基本生产
辅助生产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其他业务支出
产品销售费用
应付福利费
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工资-包干工资
各核算点在核定的工资指标内计算职工工资,经矿、厂劳资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核算点将应发工资转财务科时:
借:应付工资-职工工资
贷:内部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付工资-包干工资
贷:应付工资-职工工资
矿、厂内部银行:
借:内部单位存款-核算点
贷:内部单位存款-矿、厂财务科
财务科收到内部支票时:
借:内部银行存款-矿内银行
贷:应付工资-职工工资
-垮月工资
-本年欠发工资
财务科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职工工资
-垮月工资
-本年欠发工资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3、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各核算点根据应发工资数统计工资总额,并按14%据以计提职工福利费,计入成本和费用:
借:基本生产
辅助生产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其他业务支出
产品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福利费
月末各核算点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上交财务科,由矿、厂统一安排使用,上交时作:
借:应付福利费
贷:内部银行存款
财务科作:
借:内部银行存款-矿内银行
贷:应付福利费
内部银行作:
借:内部单位存款-核算点
贷:内部单位存款-矿、厂财务科
(以下内部银行的相同分录略)
4、电力:
电力费用按照“谁耗用,谁负担”的原则,由各核算点根据内部银行转来的电费内部结算单计入成本和费用。
借:基本生产
辅助生产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其他业务支出
产品销售费用
应付福利费
营业外支出
贷:内部银行存款
5、折旧费: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务科集中或下放到各核算点核算固定资产。
在财务科集中核算的情况下,按核算点增设分户明细核算。根据各核算点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资产,谁负担折旧”的原则,确定应提折旧额,通过内部银行转给各核算点。各核算点根据内部银行转来的折旧费计入成本和费用:
财务科:
借:内部银行存款-矿内银行
贷:累计折旧
核算点: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贷:内部银行存款
核算点直接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的,由核算点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各核算点之间的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业务要通过财务科及时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矿、厂对固定资产采用租赁形式管理的,租赁站做为一个核算点,由租赁站计提折旧。租赁站列入煤炭生产线核算的,提取的折旧计入煤炭产品制造费用的折旧项下;收取的租赁费用红字在制造费用的租赁费项下反映。
租赁站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租赁站对核算点收取租赁费时:
借:内部银行存款
贷:制造费用-其他支出-租赁费
核算点:
借:制造费用-其他支出-租赁费(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内部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