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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颁布《小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134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小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制度,定期对小煤矿进行安全监督监察。
  办矿单位和小煤矿必须接受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135条 监督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等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技术培训、劳动保护。
  三、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订和实施;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小煤矿进行安全综合评价。
  四、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监督检查小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
  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危及职工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提出整改和停产整顿意见。
  七、对小煤矿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136条 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煤矿的管理部门、办矿单位和小煤矿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定期对所属小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小煤矿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137条 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和检查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下达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二、建立小煤矿安全检查及安全例会制度。
  三、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煤矿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等执行情况。
  四、检查矿山救护、安全技术培训和劳动保护等工作情况。
  五、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
  六、组织安全检查,检查所属小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时,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报告上级,并检查问题处理的情况。
  七、对所属小煤矿,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有问题的矿井和作业场所有权提出整改、整顿意见。

第十一章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138条 从事小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才准下井工作。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指挥生产,不能上岗操作。
  第139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象和时间,规定如下:
  一、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由省(区)、市(地)、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二、队长、班组长及安全检查人员、放炮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和提升运输的各类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采掘、支柱、回柱工和其他一般生产人员,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0.5个月。
  四、新工人下井前,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培训后还需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五、工种变更应重新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0.5个月。
  六、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任职资格,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140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本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等。
  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规律及预防措施,达到能够制订职责范围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变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和处理险情的工作能力。
  三、生产人员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与本工种有关的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达到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措施的能力。
  四、井下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做到抢救、自救和互救。

第十二章 工业卫生

  第141条 小煤矿各类下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有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活动性肺结核等病症)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142条 小煤矿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不得分配女工从事井下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上、下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43条 矿井应有浴室和更衣室。井上、下应有饮水设施,盛水器具必须加盖、加锁。
  第144条 小煤矿应设有医疗保健站,备置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和急救器材。应有掌握急救技术的保健员。
  第145条 矿井应经常保持井巷整洁,水沟畅通,巷道中不得有淤泥、积水、杂物堆积。
  第146条 小煤矿应经常保持工业场地、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创造文明生产环境。

第十三章 奖惩

  第147条 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敢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事故抢救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148条 小煤矿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凡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无死亡事故、完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在年终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149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50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超过三个月仍不整改的,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第151条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程,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152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153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附录一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急倾斜煤层 倾角在45度以上的煤层。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分阶段(小阶段) 采区内沿煤层倾斜方向划分的、作为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用的煤带。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石门 在岩层中开凿,并同煤层走向垂直或斜交的水平巷道。
  上山 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老塘)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主要风巷 包括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一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一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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