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92条 生产矿井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上下人员的主要斜井,如垂深超过50米,可采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等机械运送人员。
矿井必须建立上下井人员乘车(罐)制度。
第93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度,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巷道倾角最大不得超过30度。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小于5米。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4条 用机械提升的矿井,每天必须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和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新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试验,使用中的钢丝绳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7。
二、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
三、悬挂吊盘用的不得小于5。
第95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1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提升绞车应合理选型,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工作制动、紧急制动、过卷、限速和松绳等保护。
新安设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产使用。投入运行后的提升设备,应由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技术测试,经认定合格并签发许可证书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96条 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下把钩工必须固定专人。司机和把钩工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提升容器数量及提升重量必须有明确规定。
第97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声光信号装置。禁止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信号应有统一规定。井口、井底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
信号不清严禁开车。
第98条 在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三、在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挡车装置。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装置。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七、斜井串车提升,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八、斜井和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
上述阻车器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99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硐室)口、风门,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二、严禁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在轨道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五、轨道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第100条 矿井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支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
在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二、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禁止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三、列车和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灯、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撒沙装置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四、必须有机车运行时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在风门两侧都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机车接近风门、巷道(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处和前方有人时,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五、架线电机车的架空线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行人的巷道和车场内不得低于2米,在井底车场内不得低于2.2米,在不行人巷道不得低于1.9米。
电机车架空线和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六、无特殊的安全措施,电机车运行不得搭乘人员。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不在此限。
第101条 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情况。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和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102条 钢丝绳直径比标称直径减小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三、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第103条 钢丝绳的钢丝变黑,有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104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有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
第105条 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摄氏度,双缸的不得超过160摄氏度。对各级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压缩机油的闪点不得低于215摄氏度。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第106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摄氏度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风包内的油垢必须定期清除。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作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八章 电气
第107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单回路供电时,应有备用电源。
第108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