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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完成5个以上遥感地质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5年内至少有2项成果获国家或部级奖励;成果优秀率达60%以上,合格率100%;
  (3)拥有本省(市、区)全区范围的多平台遥感资料。
  2.单位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遥感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遥感地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应用遥感资料进行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能力、一定的计算机处理能力和图像资料加工能力;有同时独立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遥感地质勘查项目的能力。
  5.有配套的遥感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检测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遥感地质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1)可承担各种手段的航空遥感信息采集任务和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各类勘查遥感应用任务;
  (2)可独立承担国家、省部级特大型综合性项目,国际项目;
  (3)可承担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乙级单位〕
  (1)可承担各类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勘查的遥感应用任务;
  (2)可承担省部级大、中型综合性项目及联合参与国际项目;
  (3)可承担地区性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甲、乙、丙、丁四级〕
  煤炭测绘指与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相关的地形图、地质工程测量及与矿山建设相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籍房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其专业分类及内容如下:
  1.控制测量:各等级三角、导线、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及数据处理。
  2.摄影测量与遥感:航空摄影测量外业、内业,地面、近景摄影测量,遥感测绘。
  3.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勘、物探工程测量,线路、管道、隧道测量,建筑、桥梁测量。
  4.矿山测量:矿井测量,露天矿测量,建井施工测量,地表沉陷与岩移观测。
  5.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房产信息系统,界线测绘。
  6.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编绘及制印。
  7.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数字化成图,专题数据库,基础信息系统。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5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2、3类在内的5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或GPS卫星定位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4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3两类在内的4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6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分类中2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职称、从事专业15年以上或有大专学历及7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必须的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25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丁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工程测绘项目,质量合符要求。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专业10年以上或有中专以上学历及8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1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类测绘项目,包括各等级控制测量,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的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三等以下控制测量,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航测外业,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省内专业图件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省(区)内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省(区)内四等以下的控制测量,2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矿山测量,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房产测绘,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丁级单位〕
  可承担:
  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关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说明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箔济体制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保证国家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提高煤炭资源勘查质量,促进煤炭地质市场的发育,规范煤炭地质市场行为,保护煤炭矿山建设单位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权益,从而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快速、健车发展。遵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严格资格认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资质工作,及国务院批准的煤炭部“三定”方案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特制定《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制定《规定》和《标准》原则
  根据煤炭地质市场容量和煤田地质队伍的客观现实,在起草和制定《规定》与《标准》的过程中,坚持如下原则:一是统一审批原则。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煤田地质队伍急剧膨胀,队伍数量过大,为便于从宏观上控制队伍规模,促进部分队伍转产,同时,为了保证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的公平和资质等级的统一标准,因此各类各级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批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二是动态管理原则。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要随着其勘查业绩,单位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变化予以调整。因此设置了严格的统检办法。三是资质标准条款简明易于操作的原则。在制定《标准》时力求条款简明、文字精练、标准清楚、指标准确,减少歧意,易于操作。四是资质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先进合理的原则。在制定等级标准尤其是甲级标准时既考虑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金、人员、设备及以往工作业绩现状,又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使达到甲级资质的单位真正代表了国家级水平,并使甲、乙、丙、丁各级数量形成较为合理的结构。五是资质条款和单位模式的设置有利于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原则。当前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正处在向企业化过渡和进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因此制定《规定》和《标准》时,十分注意条款设置和单位模式设置,有利于促进地勘单位向企业化过渡,有利于队伍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箔济体制的转变,有利于地勘单位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即有利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向现代化发展。
  3.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此项工作是根据张宝明副部长的指示和煤炭部煤规字(1995)第305号文精神,由中国煤田地质总局负责起草的。1995年6月组成了《规定》和《标准》的起草小组。同年7月底编制出第一稿并在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内传阅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于9月底报煤炭工业部初审。10月张宝明副部长批示后,部法规司、规划司、基建中心和办公厅共同审查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96年元月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在郑州召开了会议,邀请煤田地质系统和煤矿地质勘查部门的有关人员共34人征求了意见。1996年5月部基建司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在昆明进行了审查。在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现在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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