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3—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仓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1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主要专业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小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独立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3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地质测量;
(2)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较重大的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本省(区)内各种地质测量项目;
(2)中型矿井以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本省(区)内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煤炭地质钻探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钻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3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5%以上,煤层合格率达90%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95%以上;钻月效率达到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勘查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5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煤层气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熟练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等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勘探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2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85%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90%以上;钻月效率接近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3年独立完成1个以上小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7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75%以上;或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专用设备)、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提供资料的能力。
6.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各类型煤田地质勘查项目、水文地质和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乙级单位〕
可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