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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商交换意见,直到对技术条件满意为止。投标商对此技术条件再报价,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数家比价,反复压价,直至选中技术和商务条件都满意的投标商。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至上述投标商。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议标工作,截标前应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议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议标工作应遵循“议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截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议标工作。议标工作由议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议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议标工作组在与投标商反复谈判后应完成议标报告(初稿),同时附上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议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议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议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厂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同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七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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