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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
  (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
  (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
  (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
  (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
  (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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