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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试点工作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4)“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其他拨款部分,属于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5)“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未动用的预算拨款限额指标,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6)“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抵减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性质相同的部分。
  27、302联营拨款
  “联营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28、303企业债券资金
  “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29、304基建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0、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31、306其他借款
  (1)“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内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短期借款”科目。
  (2)“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上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2、321上级拨入资金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中,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前的部分,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中,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或省公司通过挂帐形式拨入资金增加的部分,冲销企业或省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33、331应付器材款
  “应付器材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帐款”科目。
  34、332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帐款”科目。
  35、341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36、342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
  37、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帐款”科目。
  38、352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39、353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40、361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交税金”科目。
  41、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余额,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转入企业“专项应付款--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
  42、363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余额,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转入企业“专项应付款--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43、364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其他应交款”科目。
  44、401留成收入
  “留成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盈余公积”科目。
  五、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间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相互对冲。
  2、工业企业拨付建设单位的资金与建设单位接收工业企业的资金对冲。
  六、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接轨后,编制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经进行试算平衡后,编制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上报省公司。
  企业除了编制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在建工程情况表”、“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表”、“长期借款情况表”。
  七、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接轨工作结束后,省公司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接轨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接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接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附件2: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执行《工业企业会计

           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对〈关于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进行基本建设与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接轨试点工作的函〉的复函》(财基字〔1996〕470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补充如下:
  一、取消“169在建工程”科目,增设“167基建工程支出”、“168技改工程支出”、“170大修理工程支出”、“173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167基建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建设期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基建支出、“在安装设备”四个明细科目,反映工程项目实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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