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的目的;
(2)工商行政登记执照;
(3)拟改组或出资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4)评估基准年会计报表;
(5)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申请报告批准后,企业委托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申请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委托单位审查后,逐级将评估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的审查意见,按资产评估立项程序进行确认。
四、编制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资产评估确认后,编报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包括: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2、筹资方案;
3、经济评价报告;
4、国家级或省级有关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设备的审批文件;
5、有关购电省物价局对电价的承诺文件;
6、资本金的出资证明和融资的落实文件,内资和外资的使用与收支安排计划;
7、合营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8、各级电力部门对可研的预审意见;
9、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
10、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电力工业部进行初审后,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分别由两委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由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营公司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研报告及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的批复意见;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2、设立合营公司的审批权限
合营公司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按产权隶属关系,凡有中央资产的,报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3、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以存量带增量的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