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
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 电经(1996)467号)
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部制订了《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现有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营企业系指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提出申请报告
凡动用中央资产引进外资的,由中央电力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合营的目的;动用存量资产的范围、状况及产权隶属关系;合营的规模、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二、编制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
申请报告批准后,企业应向电力工业部编报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合营的必要性和目的;
2、合营的方式和期限;
3、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4、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5、动用存量资产产权归属说明及界定意见;
6、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7、经营范围及规模,效益预测和财务分析、电价水平、外汇平衡能力,投资回报等的原则意见;
8、资金的投向和新项目的审批情况;
9、合营公司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10、新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11、外商的资信证明文件;
12、合营意向书。
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企业即可申请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按照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查。凡有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其中,电力部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层报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有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但由地方控股的,在经地方国资部门审查后,通过电力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评估立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