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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调速器故障时应有自动停机功能。
  (3)压油装置应可靠工作。如补气频繁的应有自动补气装置。
  (4)漏油装置应有足够的容量和工作可靠。
  5、励磁系统
  (1)励磁系统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强迫退出比应不大于0.1%。
  (2)静止励磁的可控硅功率柜及其风扇故障需要有自动限制无功功率和系统故障自动停机功能。
  (3)灭磁系统运行正常。
  6、机组和公用辅助设备系统自动控制以及保护系统
  (1)机组应能从远方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机、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控制,不需要值班人员在现场的手动干预。
  (2)设备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自动投入备用或自动停机、跳闸,必要时应能自动关闭机组前进水阀或快速闸门,并发出事故信号。
  (3)各辅助设备系统应能自动工作,保证系统运行在规定正常参数范围以内,当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并发出报警信号。
  (4)系统中的各种自动化元件设备,包括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
  (5)应结合电厂的实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对机组振动摆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水力参数的自动监测等。
  7、全厂自动化
  水电厂应装设必要的全厂自动化系统,其功能应包括自动安全监视、自动打印记录制表、自动事件顺序记录,有条件时宜有自动经济运行功能。
  对于装设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情况,在开、停机,调相转换等自动顺序操作过程中,需要有中断程序后,能直接停机的功能。当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时,仍应能自动停机、跳闸和关闭进水阀和快速闸门。
  8、系统调度自动化
  由上级调度所(主要是梯调,也可能是网、省、地调)直接监控的水电厂,应能实现上述调度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水电厂的四遥远动直接监视控制,其范围不应低于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9、机组及公用辅助设备系统
  对机组推力减载油泵、机组技术供水泵、水轮机顶盖排水泵、全厂高低压空气压缩机等都应有必要的备用,系统应能自动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报警信号。机组顶盖排水系统,尚应有危险水位输出可进行停机。
  10、直流电源系统
  (1)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事故放电0.5~1小时的要求。
  (2)浮充电设备应能自动稳压运行,并有系统工作异常时的报警信号。
  11、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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