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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和《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保值增值、调剂;
  (三)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四)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
  (六)投保人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七)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填报的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构依据《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审计权限。
  第九条 审计要点:
  (一)是否擅自减免、转移基金收入,提高征收比例和扩大征收范围,少计基金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及下级上解收入;
  (二)是否转移、虚列基金支出,多付投保单位基金,从基金中列支基建性和行政性支出;
  (三)是否挪用基金购建资产、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及进行经济担保和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委托或自行放贷,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挪用;
  (四)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基金,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基金结余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并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五)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的基建性支出和资产购建支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摊派支出,虚列管理费支出、管理费超支使用和滥发奖金实物等;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离退休费用、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七)是否有效地采取措施使基金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是否合规;
  (八)是否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基金收支、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费和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资产的领购和使用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规定和办法;
  (九)是否按规定填报工资总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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