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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和《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资料,财务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
  (二)审查经济活动的有关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五)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向上级主管审计机构反映。对特别重大的违纪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停止资金支付、封存账册、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主管部门审计工作安排,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实施。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人员组织;
  (二)审计前七天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名称、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施项目审计步骤:
  (一)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
  (二)在核实有问题事项基础上,编写审计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
  (三)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从收到审计报告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一)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下达审计决定。
  (二)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只作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15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机构应在3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各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
  (二)地方性财经法规、制度、办法;
  (三)上级主管部门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本单位依照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办法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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