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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和《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多种经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部多种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二条 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多种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电力系统各单位兴办的主业以外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四条 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多种经营处(局、室),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任务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财务成果的合法、合规;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发包工程,承包合同、契约、协议等;
  (五)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经济效益;
  (六)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
  (八)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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