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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和《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项经营目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包括:经营领域开拓,市场、人才开发,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应用)。
  六、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程序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总结报告和述职报告以及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经理任职期间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责任、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证,评价和意见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建立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学校,勘测、设计,归口管理、联营单位(控股)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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