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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决定

  4.3 经济技术指标
  *4.3.1 考核年度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发电量,售电量,供电煤耗、水耗、线损、劳动生产率等生产任务或指标。
  4.3.2 按当年实际来水和复核调度图核定的考核电量计算的水能利用提高率≥4%。
  4.3.3 供电煤耗定额完成率≤100%。
  *4.3.4 线路损失率系数K值≥0.007。
  *4.3.5 供电电压合格率≥90%。
  4.3.6 考核年度节能技措项目完成率≥80%;科技项目完成率≥80%;重点技措完成率达100%;一般技措完成率≥80%;电费差错率≤1.5%。
  4.3.7 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110% ̄115%。
  4.3.8 各项技术监督指标符合部颁标准。
  4.4 文明生产要求
  *4.4.1 水电厂、变电站充油生产设备和设施等无渗漏。
  *4.4.2 火电厂生产现场管理符合《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设备泄漏按有关规定考核)。
  4.4.3 在岗职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运行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秩序井然,精心值班,精心操作,精心巡视,保持发、供电设备的良好运行工况;检修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营业窗口一口对外,挂牌服务,方便用户。
  4.4.4 根据电力生产特点实行定置管理。设备见本色,标志清晰,介质流向清楚。安全防护设施、管道保温、电缆孔洞封堵、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4.4.5 主要工作场所的噪音、室温、照明、粉尘浓度等符合劳动保护规定。
  4.4.6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部《火力发电企业上等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
  4.4.7 生产管理的台帐、记录和各种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方案工整。
  4.4.8 征询0.1% ̄1%各类用户,对供电质量及服务基本满意率≥80%。
  5.说明
  5.1 其本要求和带*号者为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5.2 其他考核条款采取评分方式。
  5.3 考核企业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生产工作时,应根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格认真的作风的要求,增加相应的考核条款。
  5.4 分别按水电、火电和供电企业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6.本标准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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