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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的决定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部颁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发、供电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3.基本要求
  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企业法》和《条例》,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4.考核指标:
  4.1 安全指标
  *4.1.1 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
  *4.1.2 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本企业责任的下列事故:特大、重大设备事故,漫坝,水淹厂房,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污闪或重大电网瓦解停电事故。
  4.1.3 考核年度内,容量在500MW以下的水电厂,连续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以下的火电厂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实现一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以下的供电局(电业局)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局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4.2 可靠性指标
  *4.2.1 发电设备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103% ̄104%
  4.2.2 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定额完成率≤60%
  *4.2.3 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99.6%
  *4.2.4 大坝安全评价应达到正常坝或加固方案已审定并开始实施的病坝和险坝。
  4.2.5 洪水预报准确率≥85%。
  4.2.6 主设备完好率≥95% ̄96%,主设备一类率≥70% ̄80%。
  4.2.7 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不影响综合出力。
  4.2.8 自动装置正常投入率≥80%,正确动作率≥95% ̄98%。
  4.2.9 继电保护装置及热工保护投入率达100%,正确动作率≥98%
  4.2.10 经计划大修的设备半年内不出现非计划停运(包括半年内不安排小修)。
  4.2.11 消缺完成率:主设备达100%,辅助设备≥8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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