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9日 能源经(1992)960号)
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 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况表(略)
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
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
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