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失效]

  17、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者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佣金、手续费、代理费所产生的请求权;
  18、因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19、船舶共有人之间对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所产生的请求权;
  20、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二、可扣押船舶范围
  具有前条所列海事请求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但有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外,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如海事请求是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者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引起的,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军用船舶或者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不得扣押。
 三、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
  申请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间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合同,提单,理货报告,装卸记录,海事报告,船舶受损报告,货物检验报告,污染海域情况报告,货物灭失、损坏通知书,照片等。
  海事法院接到申请人的扣船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充分的担保后,海事法院经过审查认可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
  被申请人为使被扣押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是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扣船前,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拒绝提供但保的,驳回其申请。
  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四、送达与执行
  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者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海事法院在发布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的同时,应向港监、边防以及其他海上巡逻、监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海事法院可以派出法警或安排看守员到船上执行扣船任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