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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五、因海洋开发和海洋综合利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履行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开发和利用的是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六、因拖航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双方或一方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七、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启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或目的港为我国港口的;
  3、合同、提单订有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条款的。
 八、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或光船租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船舶的船籍港、交还港为我国港口的。
 九、因船务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任何一方的营业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3、被代理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或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因港口装卸作业或理货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装卸作业或理货是在我国港口进行的。
 十一、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船舶在我国修理的;
  2、在国外修理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二、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保险人主事务所、常设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2、被保险的船、货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三、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1、共同海损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共同海损的理算是在我国进行的;
  3、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为我国港口的。
 十四、因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建造、买卖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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