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失效]

 (七)下列卷烟,不分等级一律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的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
  5.未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和卷烟。

四、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下同)的烟类产品,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外,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烟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包括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
 (二)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卷烟和雪茄烟,或者以高于出厂价格的售价自销的而又应征收营业税的卷烟和雪茄烟,应当按照出厂价格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但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残次品卷烟和雪茄烟,以及经省级以上烟草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削价处理的卷烟和雪茄烟,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处缴纳产品税。
 (三)对于过滤嘴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规定的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 为:
  二十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九十五元;
  二十毫米以上(包括二十毫米),不到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毫米以上(包括二十五毫米),不到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五十元;
  三十毫米以上(包括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七十五元;
  纸嘴六十元。
  对予以扣除的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过滤嘴,应根据扣除的金额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对于使用白板纸硬质盒、条包装的甲、乙级精装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白板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55元,盒包装160元;
  十支以下(包括十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