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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一)腐蚀情况严重,均匀腐蚀速率超过设计给定的腐蚀速率的二分之一和使用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二)使用期达十五年的蒸压釜,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使用期达二十年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三)受压元件所用材料焊接性能较差,制造时产生微裂纹及经过多次返修的蒸压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蒸压釜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检验:
  (一)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重新恢复使用的。
  (二)由外单位拆卸调入或移位后重新安装使用的。
  (三)改变或修理蒸压釜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四)事故后重新修复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蒸压釜的釜体和釜盖等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裂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腐蚀层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腐蚀裕度应采取降压使用或更换釜节,严重者应报废。
  第三十六条 蒸压釜的任何检验和修理工作都必须在无压力的情况进行。蒸压釜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釜内工作前,必须做到:
  (一)切断汽源,安全地固定好打开的釜盖,并挂有“正在检验”的标牌。
  (二)将釜内认真清理干净。
  (三)入釜内检验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三十七条 蒸压釜的重大修理或改造(焊补、更换釜节、改变结构等)应由取得修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大修理和改造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在征得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大修理和改造在当地劳动部门监督下实施。大修理或改造完毕后,由使用单位验收。
  第三十八条 蒸压釜受压力元件的修理,必须达到原设计的技术要求,并根据修复的质量和强度核算结果重新确定使用压力。
  第三十九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蒸压釜进行修理和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先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据此制定工艺指导书,才能时行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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