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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7.组织建材行业环保工作竞赛,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活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领导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至少要研究一次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编制本地区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4.监督检查本地区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污染状况普查,摸清污染源,掌握综合利用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6.组织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
  7.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并组织环保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8.参与或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3.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落实职能科室、车间的环保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
  4.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认真执行新、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6.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分析掌握污染动向以及综合利用情况。
  7.建立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8.负责调查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单位。
  9.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防治污染

  第八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 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做出治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地处人口稠密区、国家重点保护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风景游览区的建材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并通过革新工艺、技术改造,采用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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