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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炸药装填速度,扩大爆破规模,矿山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推广运用机械化混装药和填塞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大块二次爆破作业的危害,宜采用机械破碎等非爆破的大块二次破碎方法。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一)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三)危险区边界未设备警戒;
  (四)光线不足;
  (五)大雾或雷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应划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一)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米
      浅眼爆法     300米
   (二)浅眼爆破     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
                    面时不小于300米)
   (三)浅眼药壶爆破   300米
   (四)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五)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米

  沿山坡爆破时,上述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三十七条 矿山所用各类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钻机类型        普氏硬度系数  台班效率(米)
  手持式风动凿岩机      6-9     >35
  (孔径35-45mm)
  潜孔钻机          6-8     >35
  (孔径150-170mm)  >8     >30
  回转钻机6-8〉50
  (孔径为90-120mm)  >8     >40
  牙轮钻机6-8〉50
  (孔径为150-250mm) >8     >45

第六章 装载运输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挖掘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在装载作业中做到稳、准、快、满,提高挖掘和运输设备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挖掘设备与汽车的相对工作位置,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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