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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六)创新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含量多少;
  (七)可行性与适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广泛;
  (八)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考察研究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投入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验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所提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作为政策法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课题承担单位补充研究,待补充研究结束后另行申请验收。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终止研究,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申请承担新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成果验收所需要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均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组织验收单位下发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成果归档登记手续依照《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内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表。
  (二)成果简介。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的成果,均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成果全部资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组织验收的成果可不再另行上报资料。
  完成单位还应提出成果推广应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部门的要求等问题的说明以及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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