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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验收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课题取得的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验收。凡未列入《计划》课题取得的成果,由下达课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
  执行《计划》的课题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报送成果全套资料一式五分。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多单位共同完成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会商协作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未列入《计划》的重要成果,如需政策法规司协助组织验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验收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一)对申请验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性质特点,确定成果验收形式;
  (三)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确定验收小组人员名单和组长人选;
  (四)对《计划》内课题、主持验收会议,对《计划》外课题,参加验收会议,行使监督职能;
  (五)审定验收小组所作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六)签发《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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