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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做好建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坚决执行建材产业政策,严格把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关。所有建设项目严禁采用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产品质量差、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建材产业结构调整。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同时,必须保证足额的环保投资。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以新带老”,一起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组织检查新建企业环保工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发现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发现在项目环保验收时达标,但投入运行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组织管理、技术专业人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抓好治理工业窑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粉尘和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以控制水泥粉尘污染和保护耕地为重点,加快污染治理的进程,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凡工业窑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企业或生产线,要责令其关、停、并、转。自1997年起,凡生产属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新建企业,一律不发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将逐步采取吊销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方式进行严格限制。地方水泥企业实行“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九五”期间不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老少边穷地区除外),淘汰土立窑、普立窑,逐步淘汰技术不配套、产品质量不稳定、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规模为年产5万吨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小于2.4米的小型回转窑(特种水泥除外),紧紧围绕技术上水平,产品上质量,企业增效益和“上大改小”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物控制在生产过程之中,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活动,抓好清洁生产试点与推广工作。自1998年起,申请上报节能、技改、环保项目,优先从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筛选。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因管理不善或随意停止环保设施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靠技术进步,强化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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