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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玻璃纤维用玻璃球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十二)识别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售后服务制度;
  (十三)检验室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检定和校验制度;
  (十五)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十六)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和报告制度;
  (十七)质量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十八)质量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为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和质量考核四个系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使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全体员工所理解,并自觉尽心尽职。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进厂原材料必须分别存放,避免混杂。等级、品名、规格要有明显标志,易吸水的纯碱、硼酸等要有仓库,不得露天堆放。燃料的储存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原材料、燃料要实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符合品质指标的不准使用。本厂无法进行化验的也要实行的择优定点供应,逐批查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进厂的煤、燃气或燃油其热值等品质指标应能满足本厂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原材料、燃料要保持合理的储存量(一般不少于30天的用量),以保证正常稳定的生产。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制订玻璃球生产过程各工序的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原料粒度应能满足熔化质量的要求,熔化面积在27平方米及以上的球窑,铝硅质原料必须通过30目;27平方米以下的球窑,铝硅质原料必须通过60目。
  第二十条 配合料的技术要求
  (一)配合料应测定原料水份,配合料使用温水,水分总量应控制在4.0~4.5%;
  (二)每天抽检配合料混合均匀度、水溶物和酸溶物的成份波动不大于1%;
  (三)配料计算制表,原料称量必须记录签字,并有专人审核,确保无误。
  第二十一条 玻璃球的成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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