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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二)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设计人员、科研设计辅助人员与管理人员、后勤服务的总编制比例不得低于55%:实验工厂、车间等人员总编制比例为:20-30%。
  (三)其它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由局根据其职责、任务确定。
  (四)各单位必须在局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核定职数限额,任命干部。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编制,应经局人事改革司审核,提交局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审定,由局申报国家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局机关司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改变驻地和隶属关系;
  (三)局机关(含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及二级事业单位编制)行政编制总数,局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数;局直属一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团体编数;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编制,应经局人事改革司审核,提交局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审定,由局申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批;
  (一)局直属企业性公司的成立、撤并、更名及人员编制的核定;
  (二)局直属企业性公司机关人员编制和公司二级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
  第十六条 下列机构编制、由局机构编制领导小组或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一)局机关(含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直属各单位中层机构的数目及调整;
  (二)局机关处级干部和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以及中层干部职数;
  (三)局机关各司(室)行政编制的划分。
  第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拟超限额设置中层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设置机构和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拟设机构的理由;
  (二)拟设机构的名称、级别,或规格、规模;
  (三)拟设机构的职能;
  (四)拟设机构的内容、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数额;
  (五)拟设机构资金来源以及必要的设施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编制管理同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保证机构编制工作的严密性。
  (一)事业经费管理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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