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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局直属一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团体的规格为正司局级,下设的中层机构(部、室或专业协会)为正处级。
  第八条 局直属公司的规格按企业类型确定,分为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一类企业、大型二类企业、中型企业。内设机构名称为部,一律不使用行政职能(处、科)机构的名称。部内原则上不再设层次。

第三章 编制确定及分类

  第九条 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事业编制、社团编制和企业编制。
  第十条 局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编制的确定:
  (一)机关司(室)领导干部职数在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总职数内确定。
  (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干部编制在四人以内的配备一名;干部编制为五至十人的可配备二名;干部编制为十一名以上的可配备三名。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之和与科员、办事员之和的比例为1:1,最高不得高于1.5:1。
  第十一条 局事业单位编制的确定:
  (一)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三至五名,人员编制在300人以下的单位的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二至三名;正处级单位的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三至四名。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一至二名,纪委书记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设专职。
  (二)处级干部职数:干部编制为七人以下的配备一名;干部编制为八至十五人的可配备二名;干部编制为十六人以上的可配备三名。
  (三)科级干部职数:科长、副科长与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之和同科员与办事员之和的比例为1:1.5,最高不得高于1:1。设科的处级单位和不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局直属院校领导干部职数可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配备。
  第十二条 局直属一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团体编制,以及局直属企业性公司编制的确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局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任务与实际情况在单位编制内按下述原则分别核定其干部、工人比例;
  (一)院校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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