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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党组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一届为四年,可以连任。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国家建材局正式任命的时间算起:党委、纪委任期从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 进入任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的行政正职可在任期届满后再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不属换届,继续实施本届班子制订的任期目标,如修改目标,需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工资升级由国家建材局党组审批。奖金(含浮动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免职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级待遇。担任新职务者,享受新任职务相应职级的待遇。领导干部辞职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免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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