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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
  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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