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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聘任程序参照《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行政干部聘期(含二级单位)一般应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聘任期一般2-4年。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连聘。
  第十一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任:
  (一)经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由于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四)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在聘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的。
  第十二条 中层行政干部可以提出辞聘,但需经聘用单位批准。未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辞聘者应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中层行政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担任职务相应职级的政策、生活福利待遇。聘任职务解除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本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聘期已满或聘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解聘职务,但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虽然称职,但因年龄关系和有利于接班人成长,组织决定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公致残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十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委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不设党委的单位,中层干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名单,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同意后聘任。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助理、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质检中心等部门领导,应事先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聘任。
  第十七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聘任,应向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聘任通知、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干部聘任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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