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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暂行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中层行政领导(含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一般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聘任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中层机构数、中层干部职数和《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备案干部职务名称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有权对直属单位干部聘任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权纠正干部聘任工作中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聘任的中层行政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与拟聘职务相适应的专业、业务水平:
  (四)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三年以上;
  (六)男58岁以下,女53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会或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确定聘用岗位、人数;
  (二)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人选(提名推荐行政副职须征求正职的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提出人选意见;
  (四)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征得本人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六)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八条 聘任合同书必须明确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现任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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