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七: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
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
〔1991〕财标字第777号 1991年9月18日)
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牺牲、病故军官(含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
附件八: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
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摘要)
(〔92〕财综字第38号 1992年4月18日)
根据国发〔1992〕1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在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二、补贴标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三、资金来源
粮价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同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九: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在军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