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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七: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


        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 
     〔1991〕财标字第777号 1991年9月18日)

  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牺牲、病故军官(含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

附件八: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


       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摘要)
      (〔92〕财综字第38号 1992年4月18日)

  根据国发〔1992〕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在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二、补贴标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三、资金来源
  粮价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同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九: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在军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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