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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和形式
  1.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5元。
  2.军队供养的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每人每月补贴5元(遗属同时又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只能享受一份粮价补贴)。
  三、其他有关规定
  1.粮价补贴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部分地区干部和职工原有粮(煤)价补贴的,可与这次粮价补贴合并计发。粮价补贴不作为计发其他有关费用的基数。
  四、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五: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摘要)


    (〔1992〕后财字第564号 1992年10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7号《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发给军队干部(含离休干部)燃料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由军队供应的遗属和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每人每月5元(遗属同时又是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只享受一份燃料价格补贴)。
  此项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附件六: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后勤部
          财务部关于贯彻粮油调价补偿规定有关
         经费标准及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1991〕财标字第680号 1991年7月11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对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军队人员的补偿问题作了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经研究,现将补偿后的有关经费标准及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二、关于福利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2.遗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遗孀的起点标准为71元,子女标准为56元,孤老父母为71元。驻海南省遗属生活补助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元。
  3.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分别为:86元、76元、66元。驻海南省的每人每月分别为90元、80元、70元。同时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为避免重复享受粮油补偿,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4月底以前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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