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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2年度国防费预算安排,决定对现行公勤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公勤费标准不再划分类区,全军统一为:全费每月100元,半费每月50元,四分之一费每月25元。
  二、军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费按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护理费执行调整后的公勤费全费标准。
  四、公勤费和护理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三总部〔1984〕参联字2号通知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三: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


          洗理费、书报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2〕财薪字第839号 1992年10月21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2〕国管财字第240号通知规定,经总后勤部批准,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调整洗理费、书报费标准。
  一、洗理费
  军官、文职干部(含离休干部)每人每月由8元调整为16元。
  二、书报费
  军队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务的技术干部和离休干部)每人每月由8元调整为1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由6元调整为16元。

附件四: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提高


        粮食统销价格后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摘要)
     (〔1992〕后财字第199号 1992年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情况,现就粮食调价后军队人员的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5.军队离休人员;
  6.军队供养的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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