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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三)燃料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564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五)。所需经费,在军队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发粮价补贴
  根据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199号文件关于“粮价补贴不作为计发其他有关费用的基数”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92〕财综字第38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八)。
  今年所需经费,凡未列入包干基数的,在中央今年下拨的退休干部经费中解决;已列入包干基数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
  军队退休干部和1982年1月以后移交的军队离休干部,属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在军队工作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并为其中部分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意见》(〔1991〕政干字第34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九)。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管理的退休改离休干部,属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1〕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十)。
  1991年3月至1992年12月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问题,另行规定。

附件一: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志愿兵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2〕后财字第256号 1992年6月2日)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从1992年3月起,将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原生活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公勤费标准的通知
     (〔1992〕后财字第135号 199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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