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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失效]

  (按照国家统计局经济联合体统计规定)

第六部分 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养性单位

  (一)民政部门举办
  (1)收养性事业单位: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其它收养性福利院。
  (2)职工人数:是指收养性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收养人员参加管理服务劳动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3)管理人员:是指收养性事业单位职工中,从事行政、政治和业务领导工作的人员。
  (4)医务人员:是指收养性事业单位职工中,从事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5)护理人员:是指收养性事业单位职工中,从事对收养人员生活的一切护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是指收养性事业单位职工中,从事上属以外工作的人员。
  (7)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计算的收养性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已作价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除外)、车辆、以及单价在5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8)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是指在报告年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内, 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费用总和。公式:
  本年预提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鉴于收养性事业单位目前尚未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但为了计算“第三产业产值”的需要,现以年综合折旧率3%测算本年应提折旧费用,并将测算数填入“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栏中,提取折旧的范围及基金的管理使用,暂按国发(1985)63号文《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
  (9)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是指在报告年内,收养人员住院的总人天数。公式: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每收养人员×本年在院天数的总和。
  (10)自费人员:是指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以外的住院人员,不管实际有无收费,均统计为自费收养人员。
  (11)年龄段的划分:老人是指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中年是指男3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女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内的人员;青年是指男、女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内的人员;少年儿童是指6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内的人员; 婴幼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人员。
  (12)康复门诊次数:指老人、残疾者为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生活自理能力,而得到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等康复医疗的门诊人次数。
  (二)社会举办
  (1)集体办光荣院:是指由街道、乡镇集体举办的,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为主要目的的优抚事业单位。
  (2)集体办敬老院:是指由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举办的,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农村称“五保户”)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3)职工人数:是指从集体办光荣院、敬老院开支工资或领取工作补贴(或津贴)的各类人员数。光荣院、敬老院不包括参加管理服务劳动而领取补贴(或津贴)的收养人员。
  (4)医护人员:是指从事为收养人员服务的医疗保健和护理工作的职工人数。
  (5)床位数:是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实际可正常容纳人员数量统计收养能力。
  (三)社区服务设施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活动站、服务站、老年人公寓,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红白事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机构数。

第七部分 民政部门管理的企业单位

  (一)民政部门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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