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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问题;
  (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问题;
  (四)采取虚开、变造、伪造、非法取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以及虚报、不报应税收入、所得、项目等手段,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问题;
  (五)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问题;
  (六)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七)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
  (八)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九)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规定的问题;
  (十)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的问题;
  (十一)中小学教育、医疗、邮电代办服务和重要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逾期缓缴和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开展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五、大检查的政策规定。1996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企业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初主动自查、自报的问题,可以酌情免予罚款或从轻罚款,但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解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还必须依照现行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1.查出擅自减免税款问题,必须依法撤销其原有决定并补征税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处理。
  2.查出各种偷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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