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自身承担的职责,在兼顾社会、生态、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提高创收能力,增加收入,不断提高经费自给水平,逐步走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壮大的道路。
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
预算法》所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尽快将林业事业费下达给林业主管部门,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事业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林业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防止延误季节;用款单位要本着节约支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林业事业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定编定额管理,合理核定各项经费支出标准或定额,对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经费;林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按财政核定的经费定额和标准支出经费,认真执行预算,对超标准或超定额的支出,以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在决算批复时予以剔除,并可酌情给予违纪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林业事业单位在安排林业事业费支出时,应严格划清事业经费与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与基建经费,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事业费的支出界限,严禁行政支出、基建支出挤占事业费、人员机构支出挤占专项事业费。
第十四条 为了强化对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林业事业费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参与;由林业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与;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两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 林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预算制度的规定在每月终了向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报表,半年报告一次事业成果,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林业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审查汇总后,分别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