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104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


  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