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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八、 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其章程及联营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经有关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登记。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九、公司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以及必要的设备。租赁他人场所者,须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还必须有相应的仓库和仓储设备。
 十、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经理必须是本公司固定从业人员。生产性公司以及从事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必须有工程师、经济师或会计师等有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专业人员。
 十一、 资信证明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及注册资金数额。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凭在银行的存款单或先把款项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资信证明。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担保,但担保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总额。
  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十天内必须将登记注册的流动资金存入银行。
 十二、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其申请登记表及公司有关材料应抄送公司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归档。
  公司均应接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十三、 新开办的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交纳开办登记费。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追加注册资金的,其追加部分按千分之一交纳登记费。
 十四、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公司的主、兼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
  从事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应以技术开发、服务为主,也可适当兼营与主营项目有连带和配套产品的技贸结合的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经营项目无关的纯商业性业务。
 十五、 公司申请登记,应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的名单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并附照片。专业人员应提交资历职称证明。
 十六、 公司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时,应填报年检注册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年检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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