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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关于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缴纳补偿费事项的请求》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
 缴纳补偿费事项的请求》的复函
 (地函214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山西省地矿局:
  你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来函(平政函〔1994〕第3号)请求对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是否应缴纳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查证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系合法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缴纳补偿费的义务。
  二、安太堡露天煤矿合作合同中设定的“提成费”不能等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因此不能用上交“提成费”代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需按规定的程序和计征方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按《规定》九条的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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