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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209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应城市矿委办来函,请就“水采岩盐的矿产品定义”做出解释。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水溶压裂开采法提取的卤水,不同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费率表中的天然卤水。因此,不能参照市场上天然卤水的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应按其成品盐形成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岩盐的销售收入来计征补偿费,具体比例可根据你省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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