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地发28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我国钾盐矿产资源极其紧缺,找矿前景不好,国内钾盐产量不足,几乎大部依赖进口。
青海察尔汗盐湖是我国最大的钾盐矿床,氯化钾储量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70%,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改变钾肥依赖进口的局面,扭转化肥氮、磷、钾比例严重失调,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为了保证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察尔汗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规划,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国务院领导对此亦非常关心并有多次批示。现根据国阅〔1989〕99号文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
矿产资源法》第
十五条规定,将察尔汗盐湖确定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依据国家计委计〔1978〕521号《关于青海钾矿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察尔汗盐湖已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矿区范围包括察尔汗、达布逊、别勒滩三个区段。即一期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是300线至296线,二期工程开采范围是300线以西的别勒滩区段。
二、在上述矿区范围内,遵照国家计委计工〔1989〕487号《关于开发青海盐湖及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建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以提钾为主,综合开发的基本方针。任何部门、单位开采盐湖的矿产资源必须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请青海省人民政府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和附件,按《
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以保障青海钾肥厂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不被破坏。
四、对目前在上述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阅〔1989〕99号文的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的情况函告地矿部、化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