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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失效]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管理。认真做好涉外收养公证的指定管辖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严肃职业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和本地区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依法进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议认为,应对今年以来办理的涉外收养公证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公证管辖是否正确,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正确,公证的收养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收养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充分,公证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等。各省应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司法部公证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有关手续和证据材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
  3.加强请示汇报和信息传递工作。会议认为,公证处应定期将涉外收养公证情况向公证管理部门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应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司法部公证司。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变通处理或听之任之。涉及有关部门工作的,应逐级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管理部门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公证处可同时向司法部公证司汇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涉及民政登记的,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
  三、严格依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会议认为,各公证处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会议《纪要》,认真负起全审查把关的职责,按《收养法》、《公证暂行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收养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会议认为,为保证涉外收养公证的质量,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证处具有一定的翻译能力,能独立完成外文材料的审核工作和与外国当事人接触洽谈工作;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公证员一般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审查外文材料的能力。(2)公证处办证质量稳定,两年内无错、假证的记录,无违法行为和严重违纪情况。(3)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接待当事人的场所要与公证员办公室分开。有举行颁发公证书仪式的场所,有符合办证需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等。目前,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未达到以上条件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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