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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印发《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
 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12月13日 能源人(1991)1196号)


  能源人[1990]744号文印发的《关于开展电力系统中层干部岗位培训的意见》规定,今后要把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提升的必要条件,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提任、先培训后上岗的干部制度。对已在职的中层干部,到1995年底仍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则不得连任。
  为贯彻这一精神,部制定了《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现随文发给你们(见附件),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实施。

附:
        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
          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

  一、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对象
  1.凡年龄在55岁以下的企业中层干部(限1935年1月1日以后生)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2.凡年龄在50岁以下(限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会计员、计划员、统计员、预算员、机械员、劳资员、定额员和班长“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二、组织与分工
  1.企业中层干部中的劳资科、干部科、行政科、企管办、监察科、教育科、行政办公室、审计科、老干部科、运输队、计量科等部门的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按能源人[1990]744号文有关规定由网、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中层干部中的计划科、质检科、机械科(站)、供应科、施工科、技术科、安全科、定额科、财务科、全质办、施工处(工区)等施工企业中层干部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选编等工作由中电联基建工作部与教育培训部统一提出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编写,网、省局安排培训或由网、省局责成当地电力建设局、总公司进行培训。个别岗位组织培训有困难时,可向中电联基建工作部联系协调解决。
  3.专业管理人员
  (1)概、预算人员、按能源基[1990]408号文《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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